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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58
为确定共同海损成立的依据,确定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的项目以及金额,确定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分摊金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以及编制理算书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工作。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

  共同海损理算应以航程终止地点和时间的财产状况为依据,本下列原则(《北京理算规则》理算原则)进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

  在理算过程中,首先应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计算,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燃料、物料等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的到岸价格,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运费。运费的损失,按照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其次,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以及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关于船舶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关于货物的分摊价值,按照货物的到岸价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未经申报的货物或谎报的货物,应按实际价值参加分摊;如果这些货物遭受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除特殊情况下,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关于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得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减,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最后,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又称“摊水费”,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应分摊共同海损的数额。

  分摊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船舶或货物或运费的分摊金额=共同海损损失总额——————————×船舶或货物或运费的分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摊价值,为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经有关方的要求,各分摊方应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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