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商标法》及其《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1)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