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如何确定合同领域中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96
 在法学理论上,根据法律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以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法律。特别法则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规定特定事项、或者在适用的时间上有限制的法律。在处理合同有关事务的活动中,合同法为普通法,其他对有关合同进行规定的法律为特别法,如规范保险合同的保险法,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海商法等。根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在合同法律适用的效力上,合同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合同普通法,有合同特别法时,应当适用合同特别法,无合同特别法时,方可以适用合同普通法。其实,在同一法律的内部也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而区分为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其适用的原则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相同,尽管合同法对此没有进行规范,但并不影响在合同司法实务中遵循合同法的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