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57
 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取证过程中为了获取相关证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两者的启动均可采取两种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依法院职权,这两者的实施主体都是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所具有的职权主义特性,而且,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那些将要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交叉,两者并非毫无干系。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1)这两者实施的前提不同。证据保全的前提是,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风险;调取证据的前提则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证据。(2这两者实施的目的不同。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延续证据的存在时间而实施的行为;调取证据是为了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困难而实施的行为。前者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后者则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3)这两者实施的时间不同。证据保全既可在诉讼之前进行,也可在诉讼之中进行,即证据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两类;调取证据则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之后进行。(4)这两者实施的程序不同。证据保全的具体制度设计与调取证据的具体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可将它们混淆。

  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属于法院的取证活动。在实施这两种行为时,法院都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是应依据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以此推进法院取证活动的规范化,进而推动行政争议的正确解决,以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