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对于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对有权接受送达的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送达。
6.邮寄送达
适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简便快捷,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执没有退回的,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6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
当上述所有送达的方式都无法适用时,可以采用公告这种特殊方法。公告送达是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的具体办法是人民法院将需要公告的诉 讼法律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内外发行的报刊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予以公告,向当事人送达。公告送达不以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为前提,而是以公告超过 一定期限(即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来推定受送达人已经接受该公告的诉讼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否确实知悉诉讼法律文书并不会影响该公告的诉讼法律无私的法 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