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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涉密证据的质证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33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军事秘密、国防情报、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决策及其他国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这些证据对国家安全及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必须保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此类证据的质证,只能在相关当事人中进行,其他人员不能参与。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是指证据事实涉及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合法的,法院对涉及违法事实和行为的证据不予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秘密情况,对此类证据,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知道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予公开质证。依据指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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