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在选定国内仲裁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经验丰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机构条件优越,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高于中小城市,是案件高质量审理和裁决的有力保障。硬件设施和秘书人员的配备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三是大城市交通相对便利,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3、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确定选择一个仲裁机构后,就由这个仲裁机构来安排和组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就要按照选定仲裁机构的规则以及通知、安排来参加仲裁活动。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距离当事人所在地很远,那么就可能带来很多不方便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所在地或临近的仲裁机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参加仲裁活动的成本,也使当事人不用来回奔波于两地。如果以上三点仍然不足以让当事人决定选择仲裁机构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信任选择信誉较好的知名仲裁机构。另外当事人应注意将选定的仲裁机构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写明,例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