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
行政裁决的性质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解决争议的主体不同。仲裁是
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进行的;行政裁决是由
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
仲裁协议,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辖。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庭依据
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行政裁决是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4)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印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
(5)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对有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等隶属关系的纠纷进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