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司法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48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司法机关除了国家审判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主要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