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生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52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这一行政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它一般包括:

  一是违法行为,其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处罚;

  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而为的行为。

  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的,都属于不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不遵守本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无效,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条总的原则,这里用专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