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这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与行政处罚机关不必存在隶属关系。但是行政处分是基于被处分者的身份才能产生的一种责任,其对象一般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与进行处分的机关有隶属关系。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包括以下几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而且各种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8种形式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的监察处分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救济方法不同。对于行政处分,受处分者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对于行政处罚,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