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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42
 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谈一下“应当告谁” 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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