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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生效条件和意义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65
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有证据效力。

  1、 证据的客观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一切诉讼活动也都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可以说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诉讼。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证据是当事人官司成败的关键。对当事人而言,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打官司首先是打证据。因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让法官相信他的起诉或反驳是正确的,从而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他的裁决。而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编造的,除了向法官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外,别无他法。在诉讼中,原告无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在某些场合还要被驳回起诉。被告如果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局。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既是当事人打民事官司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的有力武器。

  2、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对法官而言,他并未亲自经历案件事实,又不能使案件事实重现于法庭,要辩明当事人争议真实的真伪,靠什么呢?只有靠证据这一媒介物,别无他法。我国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官判断官司谁赢谁输的原则,即要看哪一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在判决中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必须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为依据证实事实。所以,“以事实为依据”在诉讼中的真实含义又可解释为“以证据为依据”。

  可见,证据对官司的结局,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拥有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官司也就赢了一大半。因此,掌握一定的证据知识对于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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