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