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以何时为准?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24
国家征收土地的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这些补偿不会太低,所以某些人在国家确定征地后,补偿标准确定前在要征收的土地上搭建临时性的建筑或者栽种新的农作物,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这种做法是不会获得国家的支持的。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建筑物等,对于这些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补偿费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