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贷款方有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25
第一,贷款方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方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使借款方能及时使用贷款。贷款方因自己的过错未履行此义务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不得予扣利息的义务。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队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借款方的这项义务是《统一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适用,即使作了这样的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三,贷款方有行使信贷监督的职责。我国《统一合同法》规定: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因此,贷款方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借款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督,以促使借款方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