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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 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dàng@①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 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 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 第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 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 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 第四十一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 第四十二条 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 第四十三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 第四十四条 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 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 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 第四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 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 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 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 第五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 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第六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六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 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第六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六)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 第七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 第七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时,另行选举。第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 (三)决定开会日期;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 第七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 第七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 第七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 第八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 第八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三)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 (四)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八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 第八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 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八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八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 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 第九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原在澳门实行的司法辅助人员的任免制度予以 第九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 第九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 第九十四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九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 第九十六条 市政机构的职权和组成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 第九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 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 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一百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一百零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 第一百零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百零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 第一百零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 第一百零八条 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 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货币的发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 第一百零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管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 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 第一百一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 第一百一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依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 第一百一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 第一百一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按照澳门特别行政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 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 第一百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澳门的各类科学技术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的创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新闻、出版 第一百二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 第一百二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 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 第一百三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服务团体,在不抵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 第一百三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 第一百三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澳门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 第一百四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0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 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 七、二○○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委员 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 三、二○○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