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42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工程用钢材及有色金属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GF-1999-0201)(建建(1999)313号)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予以调整。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规定了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有关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于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8%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大的时期,应增发变化大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反应市场实际价格,供有关单位在招投标和结算时参考。

  三、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湖南省建设厅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