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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49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并且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首先,针对第一层意思,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必须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问题,各国立法存在一些差别,此种差别主要体现在对善意占有人可否保留孳息的争论上(而对于恶意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返还义务,各国立法均无异议)。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既不负有返还收益的义务,也不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另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无须返还从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保留孳息,则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孳息,理由在于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为适法享有权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对于占有物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

  分析各方意见,同时考虑到国外关于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同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例如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如果保留孳息,则善意占有人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同本法目前的规定的确有区别,但两种处理方式的法律后果相差不大。原物和孳息返还权利人,但为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权利人返还的法律结果,和孳息保留必要费用不得求偿的法律后果区别实际不大。

  同时还应注意到本法目前的规定和民法中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一致的。并且保留孳息的规定,并非各国通例。德国民法典关于这一问题并未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所有人的偿还义务依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确定之。因此,本法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更加简化,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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