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2〕l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其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86)司发公字第1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1992年1月22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
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