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法发〔1994〕12号高检会〔1994〕25号
  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3.曾经因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这类违法活动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量在25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四一条的规定处罚;盗窃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五、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和第二条规定的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1994年6月3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