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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四节 调解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名单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章 仲裁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二章 诉讼保全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 *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第十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 第二十一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 (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 第二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 第二十五条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 第二十六条 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 第二十七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 第二十八条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困难的 第三十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 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 第四十二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 第四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 第四十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九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 第五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第五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 第五十二条 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 第五十三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 第五十四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 第六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 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 第六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第六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关部门有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四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 勘验人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 第六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六十六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第二节 送达 第六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第七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 第七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 第七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 第七十三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七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 第七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 (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 (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七十八条 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 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用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 第九章 诉讼费用 第八十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八十一条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二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八十三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为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告知原告向公安机关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 (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 (四)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 (五)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 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第九十条 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 第九十一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 第九十三条 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或者先行给付裁定的,可 第四节 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第一百零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 第一百零六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 第一百零七条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 (三)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 第一百零九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条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调解未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二)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五)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 (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二十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 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起诉; (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五)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第二节 选民名单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的申诉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机关、团体、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依照本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 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通知被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 当事人以外的人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 强制执行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第一百八十条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 (一)工资、生活费; (二)国家税收; (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 (四)其他债务。(⑶⑷)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四)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 第一百八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 第二十章 仲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 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二)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 (四)当事人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 (五)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章 诉讼保全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解除扣押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或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零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代为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