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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99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144号
  【发布日期】2010-04-08
  【生效日期】2010-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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