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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60
【发布单位】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民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2010-04-16
  【生效日期】2010-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49号)



  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

  为有效帮助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从灾害发生之日起,对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时间为3个月。青海省政府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三孤”人员补助标准。

  二、发放补助所需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2亿元抗震救灾综合财力补助中解决;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三、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救济粮的出库、调运、加工和发放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

  四、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准确把握救助政策,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抓紧实施,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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