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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见义勇为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59
关于印发吉首市见义勇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州驻吉单位及市直机关各单位:

       《吉首市见义勇为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吉首市见义勇为奖励实施办法

 

    为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推动“平安吉首”活动深入开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投保保额标准及补偿办法

  公民在吉首境内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伤害,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吉首支公司进行无记名投保,保额为每人30万元。凡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家属可得到30万元的补偿,见义勇为负伤者可得到6万元以内的医疗保险。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对见义勇为者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群众抓获现行抢劫的或公安机关通缉的抢劫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6000元;群众通过积极举报线索或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2000元。

  (二)群众抓获现行抢夺的或公安机关通缉的抢夺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4000元;群众通过积极举报线索或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抢夺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1500元。

  (三)群众抓获现行盗窃的或公安机关通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2000元;群众通过积极举报线索或协助公安民警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800元。

  (四)群众抓获现行扒窃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现金1000元。

  (五)公安部门要对见义勇为群众和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对出现泄密和打击报复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予以从严惩处。

  (六)本办法的奖励对象适用所有的公务员、职工、辅警、治保人员、保安队员、巡防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等。

  (七)对于民警、武警战士在休息期间抓获现行抢劫、抢夺、盗窃和扒窃的犯罪嫌疑人的,按人民群众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

  三、奖励审批程序

  (一)群众抓获现行和主动协助公安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市公安局办案所、队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局法制办认定,市公安局把关,市综治委审批后,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金。

  (二)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量,由受理举报的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局法制办认定,市公安局把关,市综治委审批后,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金。

  (三)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由市人民政府提供奖励经费。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上报群众抓获现行“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扒窃违法人员的情况要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在全市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和承办人予以行政或纪律处罚。

  (二)办案单位必须对参与抓获现行“两抢一盗”犯罪和扒窃的群众进行谈话询问,向其说明奖励办法。如发生未说明奖励办法等情况,导致个别群众在资金发放后要求领取奖金的,由办案单位自行负责。

  (三)书面申请须附下列材料:(1)奖励审批表;(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见义勇为者亲笔书写的抓获经过和办案单位的讯问笔录(要体现抓获经过);(3)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法律文书复印件;(4)见义勇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每周一由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书面申请进行汇总,统一送市公安局法制办审查认定后,再由市公安局办公室汇总报市公安局领导把关审核,市公安局领导把关审核后报市综治委领导审批,最后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资金。

  本办法自200932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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