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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子女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
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10708
  【实施日期】 19910708
  【章名】 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
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
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
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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