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的规定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7028 【实施日期】200007028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 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