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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专升本办学经费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59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教育部门 “专升本办学经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教育部门所属各高校不得再向经考试升入本科学习的专科学生收取“专升本办学经费”。

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等按本校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多收费、高收费。

    二、2006年度已经向学生收取“专升本办学经费”的学校,要在2006年底前及时有序地组织向缴款学生退费。

    三、教育部门所属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

    四、此前有关“专升本办学经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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