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高等院校: 一、从2006年度起,教育部门所属各高校不得再向经考试升入本科学习的专科学生收取“专升本办学经费”。
二、2006年度已经向学生收取“专升本办学经费”的学校,要在2006年底前及时有序地组织向缴款学生退费。 三、教育部门所属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 四、此前有关“专升本办学经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