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
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六日 湘价费〔2006〕1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价格的函》(湘国税函[2006]460号和《关于再次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价格的函》(湘地税函[2006]12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
收费标准(元) |
换 证 项 目 | ||||
正本内芯 |
副本内芯 |
正本外框 |
副本封皮 |
合 计 | |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 |
3 |
3 |
10 |
4 |
20 |
二、此次换证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只换正本芯和副本芯而不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芯和副本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本文批复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102号和湘价费[2001]199号、湘价费[2001]200号文件规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