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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55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教育安全工作责任,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考核细则》适用于我厅对各市州教育局教育安全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我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省教育厅与各市州教育局签订年度教育安全工作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教育安全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四、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教育安全工作优秀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省教育厅予以表彰奖励。80-89分的为教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70-79分的为教育安全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教育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
 
    1、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
 
    3、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按卫生部、教育部有关规定,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为重大食物中毒事故)。
 
    五、省教育厅将考核结果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附件: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市州教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工作要求
计分标准
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
1、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专题研究教育安全工作会议(以会议文件、记录或会议纪要为准)全年少于二次扣2分;未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的扣2分;
2、未将教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查看本单位相关文件),扣2分;
3、不向省教育厅报送教育安全工作总结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报送教育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扣2分;不报的扣5分,并视为自动放弃年度评奖。
责任落实
全面落实教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
5、本系统未层层签订教育安全工作责任状,扣2分;
6、未制定本系统教育安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扣5分;
7、未建立教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扣5分;
8、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的,扣4分;
9、未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所辖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有关负责教育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的,扣4分;
10、未制定教育安全应急预案的,扣3分;
11、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扣2分;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每起扣10分,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
12、未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教育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扣4分。
安全监管
加强教育安全工作督查,强化教育安全监管制度。
1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未建立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辖中小学、幼儿园的各项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且全年组织检查少于两次的,扣5分;
14、未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未建立安全隐患台帐的,扣2分;
15、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并未实行内部通报的,扣4分;
16、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未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辖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的,扣2分;
17、市州教育督导机构未组织教育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扣2分;
18、未建立教育安全工作整改制度的,扣2分;
19、未建立教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的,扣2分;
20、其他不依法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规、文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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