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8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