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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86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文件精神,我州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是: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2、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3、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5、对中央和省属及外地、外驻州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6、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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