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湘西自治州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政策公告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20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涉及农民建房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231号)。

    经省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规定对农民建房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免收。

    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公安部门向对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文件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0]23号)。

    另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文件规定,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