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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2006年度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0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期的“一体两翼”扶贫开发战略,根据湘贫办字[2005]8号文件和湘移发[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库区移民实际,我州计划用四年(2005-2008年)的时间,采取特殊优惠措施,对库区移民中的适龄富余劳动力实施定向培训与转移就业,以达到逐步减少库区移民和加快库区移民脱贫致富步伐的目标。为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训目的。通过对我州库区移民中适龄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受训对象掌握一门二、三产业的专业技能,并懂得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道德规范以及城市生活常识,实现农村移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增加贫困移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第二条 培训对象。湘西自治州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年龄17-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有培训愿望的男女青年。每人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培训。参训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推荐并进行公示、县(市)移民局和扶贫办初审、州移民局和州扶贫办最终审核的方式确定。县移民局建立县域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生源库。
    第三条 培训指标及报名方式。在州扶贫办2006年已经分配给州直培训学校培训指标中安排1000人。招生工作以州直培训学校为主,县市移民局负责宣传发动并落实生源。
培训学员需自愿报名,填写并加盖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扶贫办和移民局公章的《湘西自治州扶贫劳务技能培训审批表》,携带户口本、个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及近期免冠照片到州直扶贫培训学校报名,参加县市学校培训的库区移民州移民局不进行补助。培训学校对录取的移民学员据实登记造册,并建立《湘西州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
    第四条 培训经费筹措与补助标准。参加州直培训学校的劳务技能培训经费由州扶贫办和州移民局共同解决,其中移民学员的培训费由州扶贫开发办按农村劳务技能培训长、中、短期培训班分别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州扶办字[2006]1号文件执行;州移民局从专项资金中为培训学员在校培训期间每月补助生活费100元,另为每名学员补助安置交通费200元;其它不足部分由移民学员自己承担,学员培训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和被褥自带。生活补助费可给培训学校先预拨一部分,其余部分和安置交通费补助在学员培训结业合格后,凭培训学校《结业证》复印件一次性结账。
    第五条 加强管理。各县市移民局和扶贫开发办应积极协调、配合各培训学校做好学员的招生工作,包括宣传发动、报名、体检、入校等;加强对培训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反馈有关情况;加强对培训学生安置就业情况的监督,包括安置订单、安置单位情况、安置待遇情况、公民人生权利保障等情况等,凡集中安置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州、县市移民局和扶贫办都要组织跟踪检查,实地掌握安置情况;要及时了解掌握培训学校有关收费、安置等具体工作情况,听到情况反映,要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州移民局和州扶贫办进行汇报。
    第六条 培训专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在校培训时间、学员就业、项目督查、项目验收等要求,按照湘贫办字[2004]29号及州扶办字[2006]1号、州财农字[2005]35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即日实施,由州扶贫办、州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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