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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城镇商品住宅开发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4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小城镇商品住宅,对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向小城镇转移,解决基层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稳定广大基层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克服农村建房攀比思想,有利于引导农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利于加强人口集中管理,有利于带动经济发展、小城镇的繁荣。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小城镇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实行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分期开发。各建制镇和重点乡集镇在编制和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时,要根据城镇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按照节约用地、分布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原则,一次性规划商品住宅小区,规划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建设。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用地规划时,要保证小城镇商品住宅建设用地需要。小城镇商品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全额返还给乡镇政府,用于商品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三、发改部门要把小城镇商品住宅建设纳入当年计划,在申报审批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争取小城镇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四、小城镇商品住宅建设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总额包干,按照房屋土建投资总额的3%收取,由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统收后按比例分到相关部门。各种服务性收费在协商的原则下,由相关部门给予最大的优惠,有低限的按最低限收取,没有低限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认真落实在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和支持在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小城镇商品住宅。小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执行。
  六、国土、发改、建设、物价、规划、房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为小城镇商品住宅建设搞好服务、指导和监督。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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