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烟草市场资源,建立有序竞争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卷烟零售点的分布进行规划;逐步实现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要求的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控制在人口总量农村3‰、城市5‰之内的合理布局的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范围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立。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的布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规划、便民利民、公开公平、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应当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应当在10平方米以上,并有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000元。租赁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
第六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规划单位应当将领取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数量及布局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规划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卷烟零售点的分布进行合理规划:
1、城区主要街道的同一侧,卷烟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距离不少于20米;
2、城区次要街道的同一侧,卷烟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距离不少于50米;
3、繁华商业区,每100米设8-10户;
4、乡镇街道的同一侧,每100米设8-10户;
5、火车站、汽车站、航运客运中心的候车室(厅)最多设立2个卷烟零售点;
6、经营业户在200家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商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经营业户不足200家的不得超过5个;
7、小街、小巷、胡同等零售点的设立,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不受卷烟零售点布局限制的情形:
1、 驻军部队、监狱等相对封闭单位需对内经营的特殊场所;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分店;
3、适合设立卷烟零售点的自然村、寨。
第九条 不予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烟火的场所;
2、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经营场所;
3、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流动摊、点、车、棚;
4、自动售货机、柜;
5、中小学校校内及距离其大门中心点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6、根据城市规划,一年内将被拆迁的场所;
7、与日杂副食、餐馆住宿、文化娱乐等无关的其他服务行业;
8、其他不宜设立卷烟零售点的
对上述场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条 政府抚恤的军烈属和残疾人申请经营卷烟零售及其卷烟零售点的设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规划单位应建立合理布局定期评议制度,并根据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卷烟零售点的设立。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