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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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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12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9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九年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国家机关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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