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是违反社会习惯的,也无法律依据。(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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