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在审判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杨先生虽然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可以提交上述证据来证明其和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样也能够认定为工伤。(张 静)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