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98
案情

  赵某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上班。同年9月23日7时40分左右,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赵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于2009年7月13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赵某属于工伤,并经该局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维持该认定结果。

  建筑公司对认定结果不服,认为赵某不是公司员工,按法律规定应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的判决。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可见,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的前置条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纠纷,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申请仲裁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判决。(见习记者 黄生 通讯员 劳成健)

来源: 中工网-江门日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