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与刘某之间已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孟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刘某为其雇员孟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保险公司赔付孟某后,不能免除雇主刘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孟某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5.25万元。(李积国 王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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