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卖房人无产权 中介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09
当前,随着房地产政策调控措施的出台,房屋交易有所降温,但是遗留的房屋纠纷却不是几个政策就能解决的。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机构,首先就是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信息,如果提供信息是不真实的,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回放

  王女士2008年2月准备购买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房屋的产权人出国了,现在是其同事代为买卖,但是中介公司并未出示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只是说该房屋需要与开发商更改购房合同,授权委托书直接给开发商即可。

  王女士与产权人的同事张先生见面,但是张先生仍然没有出示授权委托书,在王女士的一再追要下,张先生只说忘带了,中介也一直说让王女士放心,授权委托书肯定有。在中介的一再保证下,王女士与张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王女士支付定金两万元,同时向中介先行支付中介费5000元,并欠中介费8000元。根据约定,至2008年3月8日王女士需要支付首付款,但在交首付款前,王女士向张先生要求出示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此时张先生却仍然拿不出来,中介也闪烁其词。王女士顿起疑心,于是托辞未交首付款,同时要求先过户,但中介却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把张先生和中介一起告上法庭。

  王女士在诉状中称,张先生收取两万元定金后,因张先生不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致使自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构成违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中介公司未经谨慎审查,向自己介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提供的居间服务有重大过错,违反了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应返还中介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张先生未答辩。中介公司辩称,公司未隐瞒事实也未实施欺诈。涉案房屋材料由张先生提供,都已交给王女士。公司并不知悉房屋产权真实情况,故应由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先生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房屋出售,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已违反《定金收付书》之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王女士。中介公司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房屋产权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张先生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4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中介费。

  马颖秋律师评析

  “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经房屋产权人授权,自行从事的代理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而中介公司对讼争房屋的真实情况不了解,给买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午报记者 博雅)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