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就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小李未完成基本工作目标,但仍然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其工资就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20元,公司应补发差额部分。后经调解,保险公司补发了小李的工资差额500元。(潘乐东)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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