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73
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刘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但章先生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2万元。这就是明显的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的典型案例。

  析其成因:

  首先,《合同法》第1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将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这便为许多并不准备恪守信用的要约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如商业广告等发出具有具体内容的要约,以便在对方承诺时自己还可以“灵活机动”,不想明确地作为要约那样一旦对方作出承诺,自己便要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其次,虽然《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非专业人士是很难真正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这就为某些人制造陷阱创造了机会。

  再次,他们在做出承诺时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以支付定金为承诺的主要方式,而并未与要约人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应的有力证据,往往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