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张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决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主要是指致人死亡和致人残疾。老张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不存在因侵权导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具备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其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赔偿老张因伤所受经济损失3800元的70%即2660元,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付风安 卢国强)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