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保单存疑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42
投保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对保单的真假提出质疑,究竟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保险合同关系?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11月,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全家福保险,保费每份1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份40000元,期限为1年。杨先生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经办人签字为刘某的保单及收据。2009年4月,杨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其在两份保单中均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杨先生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张女士、儿子杨红、女儿杨青(均为化名)。当杨先生的上述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对两份保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称据向业务员刘某核实,刘某从来没有出过这两份保单,保单是被告另一个业务员秦某从公司领出,但回单及保险费一直没有交给公司。秦某已于2008年12月被公司开除,保险公司曾登报声明这两份保单挂失、作废。因怀疑杨先生与保险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杨先生的妻子及儿女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投保人为杨先生的全家福保险单正本及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保险公司称,这两份保险单经办人上刘某的签字不是本人填写,但该业务员未到庭作证,仅为被告单方陈述,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称这两份保险单系由另一业务员秦某从公司领取,回单和保费没有交回公司,秦某因违纪已被开除,保险公司已就这两份保险单登报声明挂失,属于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投保人无关。投保人杨先生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杨先生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被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杨先生的三位继承人保险金80000元。(记者 贺耀弘 通讯员 纪晨宇)

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