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试用期内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09
 2003年3月,小赵被某机械厂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每月工资400元。三个月后,小赵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65元,便找到老板,请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老板认为小赵还在试用期内,不算企业的正式职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职工,拒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小赵工资。企业的做法对吗?

  企业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尽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赵的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小赵前3个月的工资差额。

  小赵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