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应受60日时效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74
 案例:王小姐2000年2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转到另一公司时,去当地转社会保险帐户时,才发现原来的公司没有给自已交纳“三险”。于是和原公司交涉,公司答应给补交。过了两个月,经查,公司没有兑现诺言。申请仲裁,被劳动仲裁庭以超仲裁时效而驳回。

  姑且不谈仲裁裁决是否正确。

  先谈社会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首先《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不容协商。

  该法的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可见,社会保险,既是私法调整的对象,同时,又是公法调整的对象。而且,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和解的方式,放弃或低于法定的标准交纳。它不象经济补偿金等可以和解,放弃。

  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责无旁贷,无以免除。

  回头看这个案例,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应履行其法定的职责――责成单位为王小姐缴纳没缴的社会保险,而公司拿裁决书――一个法院的裁决,能和《劳动法》抗衡吗?!

  当然不能!

  那么这个裁决还有什么意义呢?

  律师观点:社会保险不应受60日的时效限制。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