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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虚假,事后反悔不算数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14

    今日,接浙江金华一咨询者电话,称其去年在湖南吉首与前夫离婚,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离婚后至今,女方对当时财产处理有些后悔,几十万夫妻共同财产就这样给了男方了。想要通过诉讼程序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程序离婚,均应对财产和子女放养问题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存在上述法定理由的,且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案审理,查明事实后,确实存在上述法定情况,那么财产应该依法再次分割。二是,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反悔的,应该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受理后,发现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处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法院应依法驳回诉请。

      本案,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很明确知晓都有哪些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之意,该财产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后,女方感觉后悔,想通过诉讼程序来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依法查清处理财产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况,应当依法驳回诉请。因此要求分割的请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王亚东律师在这里温馨提示协议离婚人士:在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务必冷静考虑清楚对财产处置问题,同时应该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哪些共同财产。因为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后反悔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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