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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无知,买卖无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29

案例:家里发生了一起让我目瞪口呆的事情。我那刚满12岁的儿子,要求买一双乔丹篮球鞋,我和妻子没有同意,没想到,小小年纪的他竟偷妈妈的钻戒去卖。钻戒价值万元,他竟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李某(李某今年25岁)。我和妻子发现后,找到李某,要求返还1000元,要回钻戒。但李某不答应,声称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又没有强迫和欺诈,很公平。

 

《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有在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根据你的叙述,你儿子不具有卖该戒指的处分能力,买卖行为无效,可以依法维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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